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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0 題

關於區段徵收處分,處分相對人因遲誤訴願期間,不能再以通常救濟途徑加以變更或撤銷。針對此種情形下,該行政處分所產生之效力,應屬於下列何者?
  • A 構成要件效力
  • B 實質存續力
  • C 形式存續力
  • D 自力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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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為一個行政決定設定了「爭議申訴的有效期限」,而當事人因為疏忽讓這個期限過去了,導致這份決定在法律程序上變得「定案、無法再吵」,這種側重於「程序程序終結狀態」的效力,我們會用什麼詞彙來形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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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個核心觀念!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行政法規中的「時間限制」與「法律安定性」有著相當清晰的邏輯。在行政法學中,這是一個區分「程序終結」與「內容效力」的重要關卡。

行政處分的不可撤銷性:形式存續力

當區段徵收處分送達後,救濟期間(如訴願法規定的 30 日)便開始起算。一旦相對人遲誤救濟期間,該處分就會產生形式存續力(Formal Finality),也就是所謂的「不可撤銷性」。這意味著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不能再依循訴願或行政訴訟等「通常救濟途徑」來要求撤銷或變更。這與處分內容是否正確無關,而是基於法律秩序穩定性的考量,不讓行政關係無限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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