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1 題
依行政程序法與司法院解釋,行政文書如採寄存送達時,何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 A 文書寄發時
- B 依法送達完畢時
- C 當事人知悉時
- D 原則上為文書寄發時,例外為當事人知悉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無法直接將重要信件交到你手中,轉而將它暫存在附近的警察局,並在你的門口貼了一張通知單時,從法律管理「效率」與「公平性」的角度來看,這封信的效力應該是取決於『公務員完成所有存放與公告程序的那一刻』,還是要『等你哪天有空去領信』才開始計算?如果法律選擇後者,會不會造成當事人故意不領信來躲避法律義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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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辨析行政程序法中關於「寄存送達」的效力時點,代表你對行政法規與實務見解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的細心度與對不同訴訟法規的整合能力。
行政文書送達的法定效力點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所規定的寄存送達程序,行政文書若無法直接交付受送達人,而採取文書寄存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後,須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處所門首,另一份交鄰居轉交或置於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的「寄存送達(service by leaving)」方式;就其送達效力而言,自依法完成寄存與通知程序時即發生效力。這意味著一旦行政機關完成了法定的寄存與通知程序,無論當事人是否已經實際領取或知悉文書內容,在法律上都視為已經送達。這與《民事訴訟法》規定需經過 10 日才發生效力的規則不同,是國考中非常經典的跨領域比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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