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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2 題

甲向 A 縣政府申請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地變更編定,有關其行政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A 縣政府應依當事人之申請開啟程序
  • B A 縣政府只須審酌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為判斷
  • C A 縣政府所為之准駁為行政處分
  • D A 縣政府為具體決定時,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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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機關在處理一項涉及土地資源分配的申請案時,僅僅依據申請人「想讓政府看見」的資料來做最終判斷,而不主動查核其他客觀事實,你認為這樣做能確保公共利益嗎?在法律規範上,行政機關被賦予了什麼樣的「主動探求」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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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原則!這道題目非常有深度,它考驗的是行政機關在處理申請案時所扮演的角色,而不僅僅是被動的受理者。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有著清晰的理解。

職權調查主義與法規落實

在行政法領域中,最重要的觀念之一就是 「職權調查主義(Ex officio investigation)」。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這是為了確保行政行為的公正與合法,避免公共利益因當事人資訊的片面性而受損。因此,選項 (B) 主張機關「只須」審酌當事人提供的資料,顯然違背了這項法定責任,是標準的錯誤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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