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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4 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 34 條規定,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法規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有關於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籍圖重測程序之開始,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為之
  • B 土地徵收程序之開始,由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為之
  • C 土地登記錯誤之更正,其程序之開始,由地政機關本於職權或利害關係人聲請(申請)為之
  • D 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程序之開始,除土地登記規則另有規定外,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行為涉及「政府為了蓋高速公路而需要取得私人土地」與「兩位民眾私下達成房屋買賣協議」時,這兩套流程的『起始按鈕』分別掌握在誰的手中?是想要推動建設的政府、還是想要保護產權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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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錯誤的選項!這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法中「職權啟動」與「申請啟動」的邏輯有著紮實的理解。在法律資訊管理中,我們常說「觸發條件(Trigger)」決定了流程的走向,而本題的核心正是在於判斷各項行政行為的初始觸發者是誰。

行政程序的啟動邏輯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34 條,行政程序原則上由機關依職權開始。在**土地徵收(Land Expropriation)**的場景中,這是一種為了公共利益而強制取得私人產權的高強度行政處分。其程序的發動,是由「需用土地人」擬具徵收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提出申請,而非由被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從邏輯上思考,所有權人通常不具備申請政府「拿走自己財產」的誘因,因此選項 (B) 的敘述明顯違背了徵收制度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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