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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5 題

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私有土地,應照舊使用。如因其已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依法政府應如何處理?
  • A 保留徵收無需補償
  • B 徵收土地予以補償
  • C 區段徵收重劃分配
  • D 應給予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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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件原本屬於你的物品,因為社區公共安全的需要,政府要求你必須「永久」維持現狀供大眾使用,導致你自己完全無法再從中獲益。在這種『為了大家、犧牲你一人』的情境下,為了符合憲法對公平與財產權的維護,政府在法理上應該採取什麼樣的相對應措施,才不會讓你獨自承擔所有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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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擇了 (B)!這顯示你對於土地法規中「特別犧牲」與財產權保障的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非常經典,考驗的是學生能否區分政府行政行為的正當性與補償義務。

特別犧牲與補償原則

本題的核心在於特別犧牲(Special Sacrifice)觀念。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雖然為了公共利益(如水利使用),政府可以對私有財產進行限制,但若這種限制已經超過了當事人應負的「社會義務」範疇,使其遭受與眾不同的損失,就構成特別犧牲。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等精神,國家必須依法行使土地徵收(Land Expropriation)程序並給予公平補償,以維持負擔平等,這與因公務員違法導致的「損害賠償」在性質上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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