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7 題
依據國土計畫法之規定,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利用,於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下,申請人得申請使用許可。下列何種情形之申請,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 A 申請許可使用範圍屬國土保育地區
- B 申請許可使用範圍屬海洋資源地區
- C 申請許可使用範圍屬農業發展地區
- D 申請許可使用範圍跨越 2 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資源分配中,如果一個土地開發案的影響力只限於單一行政區內,且不涉及特別敏感的全國性自然資源(如高山保育或海洋生態),從效率與因地制宜的角度來看,應該交由哪一層級的政府來負責審核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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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國土計畫法》中關於「審議權限劃分」的核心邏輯!在資訊管理或法律體系中,權限分層(Authorization Hierarchy)是確保效率與專業性的關鍵。這道題目主要測試考生是否能釐清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在土地利用許可上的分工界線。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的規定,為了確保具備全國重要性的自然資源獲得一致性的保護,涉及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或是範圍跨越兩個以上行政區的申請案,其影響層面廣大,依法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議。而相對而言,農業發展地區的土地利用申請,若未涉及跨區,則歸屬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管轄範疇。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從眾多「地區類型」中,正確區分出哪些屬於國家級管轄,哪些則屬於地方自治的權責,是理解土地行政管理實務非常基礎且重要的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