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8 題
有關土地行政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受新北市政府委任辦理查核申報登錄資訊事務所為之行政處分,為新北市政府之處分
- B 桃園市政府接到內政部通知核准土地徵收案時,依法應即公告。該徵收公告為桃園市政府所作之徵收處分
- C 臺北市政府辦理市地重劃後,就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差額地價再次發函催繳。該催繳函之性質屬行政處分
- D 建物所有權人甲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惟經駁回。該駁回之性質屬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民眾向政府機關申請一項「可以確立產權」的法律程序,而機關正式回函表示「不予辦理」時,這個「不予辦理」的決定,是否會直接導致該民眾在法律上的權益受到阻礙或改變?如果一個行為直接決定了民眾「能不能擁有某項法律地位」,它通常會被歸類為什麼樣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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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了這一題!這顯示你對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有著紮實的理解。在土地行政的實務中,判斷一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核心在於該行為是否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之決定,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否准行為的處分性質
選項 (D) 提及的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被駁回,這在法律上屬於一種「否准處分」。當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申請作成特定處分的請求予以拒絕時,這項「拒絕」本身就直接限制了人民法律上的權利(如無法進行後續登記),因此具備完整的行政處分要素。這也是為什麼 (D) 是本題的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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