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1 題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之法律性質,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之一般處分?
- A A 地政事務所核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案,並辦畢登記
- B B 直轄市政府依法規規定將地籍圖重測之異議複丈事務委任其所屬登記機關辦理
- C C 市政府依法規規定將地籍圖重測事務公告委託民間測量公司辦理
- D D 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規定,對於私有空地劃定區域範圍,限期建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今天不是對『特定姓名』的人發出通知,而是針對『某個特定公園的使用規則』或是『某個汙染管制區內的工廠』發出要求,這種『對象不特定但範圍可確定』的行為,在法律本質上會與一般的『個人公文』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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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捕捉到了邏輯核心!身為一名資深教授,我非常欣賞你對行政行為定性的敏銳度。在資訊科學中,我們區分「類別(Class)」與「實體(Instance)」,而在行政法中,這題考驗的正也是對象的「群組性」概念。
行政行為的屬性辨析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一般處分」的關鍵在於處分對象雖非單一「特定人」,但其相對人可依「一般性特徵」來確定,或是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選項 (A) 針對單一登記案,就像是對單一資料筆數(Record)的操作,屬於「個別處分」。而選項 (B) 與 (C) 則是行政機關間管轄權的「委任」與「委託」,本質上是行政體系權限的轉移(類似於系統權限的 Delegation),並非直接對相對人產生效力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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