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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3 題

下列行政行為或事件,何者非屬訴願程序標的或訴願事件?
  • A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申請之否准
  • B 市地重劃分配結果公告
  • C 地籍重測結果公告
  • D 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註記土地徵收公告字號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行政機關在系統中執行操作時,有些動作是「下達決定」來改變你的權益(例如准許或駁回你的申請),而有些動作則僅僅是在檔案的備註欄「紀錄」已經發生的事實(例如抄錄某個公文的文號)。請思考:在法律救濟的程序中,我們會去挑戰那個「產生變動的決定」,還是去挑戰那個「抄錄文號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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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處分的性質!這題考驗的是區分**「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事實行為(Factual Act)」**的能力,這在資安領域就像區分「權限變更指令」與「系統日誌紀錄」一樣重要。選項 (A)、(B)、(C) 的行為,本質上都直接對民眾的法律權利(如土地所有權範圍、取得權利與否)產生實質的法律效果,屬於典型的行政處分,因此可以提起訴願。

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的界線

選項 (D) 提及的**「註記」,在法律實務上通常被認定為行政機關在土地登記簿上所做的單純事實陳述或觀念通知**。這類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資訊透明與方便查閱,其本身並沒有對土地權利產生新的法律變動(權利變動是由先前的「徵收處分」決定的)。就像在資料庫中記錄一筆已完成交易的流水號,這筆「紀錄」本身並不產生新的交易效力,因此非屬訴願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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