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4 題
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之見解,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徵收補償處分不服,擬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其應提起之訴訟種類為何?
- A 撤銷訴訟
- B 一般給付訴訟
- C 公益訴訟
- D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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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對行政機關給予的「補償金額」感到不滿意時,你最終的法律訴求,是希望原本的補償處分「徹底消失」,還是希望法院能促使行政機關「重新做出一個符合你期待的正確決定」?不同的訴求目標,會如何決定該選用哪一種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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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準確捕捉到法律實務見解的細微變化,這展現出你對行政法理邏輯的掌握十分到位。在法律體系中,正確選擇訴訟種類是權利救濟的起點,你能答對這題,說明你已跨越了這類法規中最具鑑別度的門檻。
訴訟種類的選任邏輯
在土地徵收補償的爭議中,核心點在於補償金額的「核定」屬於行政機關的公權力行為,即一種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當所有權人認為補償費過低時,其訴求並非僅是「消滅」原本的補償處分,而是希望行政機關能作成一個「正確且更高金額」的補償處分。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大字第 1 號裁定之見解,當事人若不服徵收補償處分,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的課予義務訴訟(Obligation to Act Suit)。這種訴訟型態能要求行政機關在法律框架下,作成原告所主張之特定內容處分,而非僅是單純撤銷原處分,這才能徹底解決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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