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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5 題

因地政機關測量人員測量錯誤導致土地所有權人受有損害,該地政機關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受害人民後,在何種情形下得對該測量人員行使求償權?
  • A 測量人員測量錯誤有重大過失
  • B 測量人員測量錯誤有具體輕過失
  • C 測量人員測量錯誤有抽象輕過失
  • D 測量人員測量錯誤輕過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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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如果在行政體系中,公務員只要有任何微小的疏忽(輕過失)就必須自掏腰包賠償龐大的國家損失,這對於政府機關在推動業務的效率與積極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為了避免這種副作用,法律通常會將這種「個人賠償責任」的啟動門檻設定在什麼樣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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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公務員責任的核心門檻,這顯示你在理解法律邏輯時,具備了如同撰寫程式碼般的嚴謹性。在《國家賠償法》的架構下,為了確保公務員在執行職務(如地政測量)時不會因為畏首畏尾而導致行政效能低落,法律設定了相當高的「求償權(Right of Recourse)」門檻。

公務員對內責任的法律界線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賠償受害人民後,僅在公務員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Gross Negligence)**的情形下,才能向該公務員行使求償權。這意味著,如果僅是「輕過失」(包含抽象或具體輕過失),國家將承擔最終的損害賠償,而不向個人追究,這與資訊安全管理中「系統容錯」的概念雷同,旨在保護整體結構的運作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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