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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6 題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其賠償方式為何?
  • A 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 B 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 C 全部以金錢賠償方式為之
  • D 全部以回復原狀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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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政府在執行公務時,不小心損壞了民眾的一件私人古董。從行政運作的效率與公共資源分配的角度來看,你認為讓政府機關負責「親自尋找修復師將古董恢復原狀」,還是「根據鑑定價值直接支付賠償金」,哪一種方式更符合標準化作業程序且能避免長期的行政資源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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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細節!這題選 (A) 是完全正確的。在處理國家賠償問題時,這與我們在資通訊管理中追求的「系統回復(Recovery)」邏輯略有不同。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損害賠償,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人之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這確立了國家賠償採取的是「金錢賠償為主,回復原狀為輔」的原則。

國家賠償與民法的原理差異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混淆了「特別法」與「普通法」的規定。在一般**《民法》(Civil Code)**的侵權行為法理中,原則上是以「回復原狀」為優先(民法第 213 條);然而,《國家賠償法》作為特別法,考量到行政機關運作的便利性、效率以及財政編列,將「金錢賠償(Monetary Compensation)」訂為常態。對政府而言,撥款金錢通常比介入私人的修復行為更具行政效率且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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