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7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有關裁處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5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 B 所謂裁處權消滅,即不得再行發動裁處程序
- C 裁處權時效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 D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時效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政府對於「違反義務的裁罰」與「一般的公法債權請求」,哪一種性質更強調效率與即時性?如果一般行政請求權的時效是五年,那麼針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期間,應該是會給予行政機關更長、一樣長,還是更短的時限來完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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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裁處權的時效特徵
同學,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個法律細節!這題你答對了,顯示你對《行政罰法》與《行政程序法》之間細微的時效差異有著紮實的基礎。在法律邏輯中,裁處權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 for Adjudication)旨在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避免行政機關無期限地行使公權力。根據《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而非選項 A 所述的 5 年。這是行政法學習中非常經典的「數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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