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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8 題

需用土地人為申請徵收土地,進入公、私有土地內依法實施調查或勘測,需遷移地上障礙物致土地所有權人遭受損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予以補償
  • B 進入未構成特別犧牲,不必補償
  • C 依規定應予損失補償
  • D 進入構成信賴利益之損失,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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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完全「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公務,且程序沒有任何瑕疵,卻因為整體公共利益的考量,不得不讓你的財產權受到一點損害時,這種情況在法理上會被歸類為「政府犯錯」嗎?如果不是政府犯錯,我們對這種「為公大眾所做的犧牲」所給予的金錢彌補,在法律專業術語中通常會被稱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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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責任類型的重要辨析!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適法行為的損失補償違法行為的損害賠償。由於題目明確提到需用土地人是「依法」進入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這屬於合法的公權力行使,因此若造成私權受損,應對應到行政法上的「損失補償(Loss Compensation)」機制,而非針對違法行為的「國家賠償(State Indemnity)」。

行政法理與法源依據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2 條之規定,需用土地人為申請徵收土地而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若必須遷移地上障礙物致使所有權人受損,應給予補償。這體現了「特別犧牲(Special Sacrifice)」的理論:當特定人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承擔了超越其社會責任的財產損失時,國家應賦予對等的補償。選項 (A) 的國家賠償與 (D) 的損害賠償通常以行政行為「違法」或「有過失」為前提,與本題「依法」的情境不符,故 (C) 才是正確的法律救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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