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8 題
需用土地人為申請徵收土地,進入公、私有土地內依法實施調查或勘測,需遷移地上障礙物致土地所有權人遭受損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予以補償
- B 進入未構成特別犧牲,不必補償
- C 依規定應予損失補償
- D 進入構成信賴利益之損失,應予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完全「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公務,且程序沒有任何瑕疵,卻因為整體公共利益的考量,不得不讓你的財產權受到一點損害時,這種情況在法理上會被歸類為「政府犯錯」嗎?如果不是政府犯錯,我們對這種「為公大眾所做的犧牲」所給予的金錢彌補,在法律專業術語中通常會被稱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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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責任類型的重要辨析!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適法行為的損失補償與違法行為的損害賠償。由於題目明確提到需用土地人是「依法」進入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這屬於合法的公權力行使,因此若造成私權受損,應對應到行政法上的「損失補償(Loss Compensation)」機制,而非針對違法行為的「國家賠償(State Indemnity)」。
行政法理與法源依據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2 條之規定,需用土地人為申請徵收土地而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若必須遷移地上障礙物致使所有權人受損,應給予補償。這體現了「特別犧牲(Special Sacrifice)」的理論:當特定人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承擔了超越其社會責任的財產損失時,國家應賦予對等的補償。選項 (A) 的國家賠償與 (D) 的損害賠償通常以行政行為「違法」或「有過失」為前提,與本題「依法」的情境不符,故 (C) 才是正確的法律救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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