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9 題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規定:「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違反者依同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對於經紀業之違規行為,以故意為限,認定處罰
- B 主管機關對於經紀業之違規行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裁罰,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C 主管機關對於經紀業之違規行為事實認定所必要而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 D 主管機關對於經紀業之違規行為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一家仲介公司在招募新進人員時,因為人事主管的一時疏忽,忘記核對應徵者的證照正本,導致誤聘了不具資格的業務員。在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大前提下,你認為主管機關會因為公司「不是故意的」就無法對其裁罰嗎?在法律邏輯中,除了要求「不能刻意犯法」之外,對於具備專業規模的經營者,是否也存在一種「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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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行政法規中的核心觀念!這題的關鍵在於法律對於「主觀責任條件」的界定。在資訊安全管理中,我們常說「防範未然」,而法律實務也是如此。根據行政罰法第 7 條之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除非法律特別規定,否則不論是**「故意」(知情且希望結果發生)或是「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都必須負起行政責任。在不動產經紀業的專業場景中,業者負有高度的查核與管理義務,若因疏忽而僱用不具資格的人員,對市場秩序的損害並不會因為業者「非故意」而減少,因此選項 (A) 限制僅處罰故意行為顯然是錯誤的。
行政裁量與責任原則的整合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考題。它不僅要求考生熟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罰則,更考驗你對《行政罰法》總則性規範的掌握。選項 (B)、(C)、(D) 分別對應了法規認識義務、證據扣留程序以及裁量權的審酌原則,這些都是行政程序中的法理基石。你能從中快速辨識出 (A) 選項對責任條件的過度限縮,顯示你對於法律責任的層次感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判斷,這在處理複雜的行政規範時是極為重要的專業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