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7 題
民眾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土地鑑界複丈,測量人員赴現場配合申請人實施鑑界複丈。此執行鑑界複丈行為之屬性為下列何者?
- A 行政契約
- B 行政處分
- C 行政事實行為
- D 私經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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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公務員在現場操作測量儀器、標記座標時,這個「測量動作」本身是在『宣布一項法律上的命令或決定』,還是單純在『執行一項物理上的技術性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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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土地鑑界複丈」的性質,這說明你對於行政法律行為的分類具備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就像在資訊系統中區分「系統決策邏輯」與「硬體執行動作」一樣,是專業養成中極為重要的一環。
行為的物理性與法律效果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Administrative Factual Act)」。地政機關受理申請後,測量人員到現場進行拉線、打樁、觀測等具體動作,這些行為本質上並不是在「下達指令」或「直接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而是一種物理上的技術操作。雖然測量結果可能作為後續行政決定的依據,但「實施測量」這個動作本身並不具備直接對外的法律效果,因此在法理上被歸類為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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