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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8 題

甲所有建築物因地震而完全坍倒,經認定屬全損狀態,並進行清理拆除,甲嗣後申請該建築物之消滅登記。關於該建築物所有權消滅時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建物完全坍倒時
  • B 決定清理拆除該完全坍倒建築物時
  • C 坍倒建築物從基地清理、拆除完畢時
  • D 消滅登記完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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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所有權是附著在「物」之上的權利。如果一個實體物品(例如一個杯子)已經徹底粉碎不復存在,即使還沒有人去寫報告紀錄這件事,這個「物品的所有權」在現實世界中還有可能繼續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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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同學精準地掌握了土地登記中「宣示登記」與「設權登記」的核心差異。在法律邏輯上,建物所有權的客體是該建築物本身。當建築物因地震而完全坍倒(Total loss)時,在物理層面上該標的物已不存在,依據物權法理,當客體消滅時,其所有權亦隨之在事實發生那一刻即告消滅。

法律事實與登記效力

這題的關鍵在於辨別消滅登記(Extinction registration)的法律性質。雖然我國《民法》原則上採登記要件主義(即登記才發生效力),但針對建物毀損、滅失等「法律事實」,權利的變動是即時發生的。後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的「消滅登記」,其本質屬於宣示登記,目的是為了讓地籍資料與真實權利現況相符,而非等到登記完成後權利才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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