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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9 題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登記錯誤之損害賠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規費,應提存百分之二十作為登記儲金
  • B 登記人員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時,均應由登記機關逕予更正
  • C 如因登記人員之故意所致者,由該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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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法理邏輯:當政府因行政疏失需要撥款填補人民的財產損失時,為了確保這筆「公共賠償基金」不會因市場波動而面臨破產,且能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法律通常會如何設定這筆補償金額的「最高天花板」?這個基準點應該設在何時最為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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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土地法》中關於登記賠償的核心要旨!這題選 (D) 是完全正確的。根據《土地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損害賠償的金額有其法律上限,即不得超過受損害時的價值。這項規定反映了法理上的「損害填補原則」,旨在彌補受害人實質損失,而非讓其獲得額外不當得利。

登記儲金與損害賠償的法理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精確度。選項 (A) 的陷阱在於提存比例應為百分之十(土地法第 70 條);選項 (B) 則是登記完畢後原則須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始得更正;僅在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時,登記機關得逕行更正(土地法第 69 條);而選項 (C) 則是因為國家負擔的是首要賠償責任,機關賠償後若發現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擁有求償權。你能從這些具迷惑性的數字與行政程序細節中分辨出正確答案,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律基礎與邏輯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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