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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 題

有關權理制度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權理人員不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 B 在同官等的範圍內得權理
  • C 權理人員,依其所具資格銓敘審定俸級
  • D 具備委任第 2 職等資格者,可權理委任第 3 至第 4 職等辦事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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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務員因為單位暫時缺人,而「越級」暫時支撐較高層級的工作時,法律的最終目標是希望他「永遠待在這個不符合他資格的位置上」,還是希望一旦有「門當戶對」的職缺時,能優先讓他回歸正常的任用體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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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權理(Acting)」制度細節的精確掌握。權理是公務員任用中「以低資高」的例外設計,即在同官等範圍內,若無職等相當的人員可資任用,得准予權理高一至二職等的職務。然而,行政機關運作的核心原則仍是「官職等並行」,因此《公務人員任用法實施細則》第 10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權理人員應隨時調任與其資格相當的職務,以回歸正常的任用體制。選項 (A) 稱其「不得隨時調任」正與法律保障的人才配置靈活性相悖。

權理制度的核心觀念

從鑑別度來看,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權理」與「以高資低」的不同法律效力。選項 (C) 提醒我們,即便權理較高職務,其薪資(俸級)仍按其原具資格審定,並不會因為權理而變相跳級;而選項 (D) 則是標準的職等跳躍規則(委任第 2 職等權理委任第 3 或 4 職等)。你能從中辨識出選項 (A) 的限制性敘述錯誤,說明你對公務員任用的實務邏輯已具備資深行政官的專業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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