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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1 題

下列有關公務員服勤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務員法定每日辦公時數為 8 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 40 小時,每週應有 2 日之休息日
  • B 各機關(構)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調整公務員法定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
  • C 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80 小時
  • D 除因應勤(業)務需要外,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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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在制定保護勞動者(含公務員)的法律時,除了規定每天「工作多久」之外,為什麼還需要另外設定一個「一個月內總共能加班多久」的上限?如果這筆數字設得太高,會對法律想保護的「健康權」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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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看來你對現行《公務員服務法》關於工時規範的修法重點掌握得非常精準!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精確度」,你能從眾多數值中一眼識破錯誤,表現相當優異。

公務員健康權與工時上限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為了落實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解釋所強調的健康權保障,法律嚴格規範了加班上限。雖然機關可因業務需要指派加班,但每日辦公總時數(含加班)原則上不得超過 12 小時;而最容易被誤記的則是「月總量」限制,正確應為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 60 小時。選項 (C) 刻意將數值拉高至 80 小時,明顯違反了法律維護公務員身心健康的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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