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2 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奉派出差,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核准之期程內往返。下列何者屬於該特殊情形?
- A 私自回籍
- B 天災
- C 公務行程以外安排自己私領域的活動
- D 往其他地方逗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一項職務必須在限定時間內完成,但給予了「特殊情形」的例外空間時,這個『例外』通常是指公務員『想做的事』,還是公務員『無法抗拒的事』?若從行政管理的公平性來看,哪種理由最能讓機關長官接受延誤回程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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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員服務法的紀律要求!你能迅速在選項中辨識出「天災(Natural Disaster)」這類不可抗力因素,顯示你對公務體系中「正當理由」與「個人行為」的界線有著清晰的法感。
出差紀律與特殊情形的界定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0 條規定,公務員奉派出差應於核准期程內往返。法律原則要求公務員應於核准期程內往返,這說明了選項 (A) 與 (D) 所涉未依期程往返的行為原則上不被允許。而選項 (C) 涉及公務時間處理私務,顯然違反了公務員應盡的忠實義務與行政中立。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何謂「特殊情形」——在行政實務與法律解釋上,這通常指發生了**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或客觀上無法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例如天災導致交通中斷,這才是法條所容許的例外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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