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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3 題

某直轄市政府之局長甲欲往 A 私立大學兼課,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私立大學並非營利事業,故無須經過許可
  • B 有報酬之兼課,須依法取得上級機關同意
  • C 甲為機關首長,因此可自為許可
  • D 基於兼職之禁止,因此甲不得至 A 私立大學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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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握有權力的行政首長希望在私人機構獲取報酬時,從「防止職權濫用」與「維護行政效能」的角度來看,法律若要設計一個把關機制,這項權力的審核應該是由該首長本人決定,還是交由更能客觀評估其影響的對象來決定?這背後的權力監督邏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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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務員兼職規範的核心要義!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的規範架構,公務員原則上不得兼任他職,但法律也為學術交流與知識傳遞留下了空間。對於有報酬的兼任教學工作,法律明確要求必須經過許可,以確保兼職行為不致影響本職工作的執行或產生利益衝突。

兼職許可制與首長監督原則

本題的設計巧思在於「身分」與「程序」的結合。甲作為局長,其身分為該機關之首長,基於法理上的監督原則與避免利益衝突,首長申請兼職無法「自為許可」,而必須取得其上級機關(即直轄市政府)的同意。這項規範確保了行政體系的嚴謹性,防止行政資源被不當私用,並維持公務員專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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