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4 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公務員從事下列何種行為並未違反公務員法之規定?
- A 教育部部長在公開市場上購買台積電股票
- B 擔任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 C 擔任合夥商號之隱名股東
- D 擔任投標政府機關採購案顧問公司之顧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位公務員將存款存入銀行以獲取利息,或者單純將資金投入市場等待配息,卻完全不介入該單位的決策、人事或日常營運,這與「親自開門做生意」或「在組織中掛名領薪」在『職務投入度』與『利益衝突風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哪一種行為才算是真正介入了商業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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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務員服務法》中關於「禁止經營商業」的核心精神。這題的考點在於區分個人理財投資與參與商業經營的界線。依據法規與銓敘部歷來函釋,公務員雖不得經營商業,但若僅是在公開市場(Open Market)購買股票,且其持股份額未達足以影響公司經營或擔任董監事、負責人之程度,本質上屬於純粹的資產配置,而非「經營」行為,因此並不違法。
經營商業與投資理財的紅線
相較於選項 (A) 的被動投資,其餘選項如擔任有限公司負責人、合夥商號股東或領取報酬的顧問,皆涉及了對營利事業的實質參與或名義掛點,這在實務上會被認定為違反公務員的專業中立與廉潔義務。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釐清「持股」與「經營」的法律定性差異。對初學者而言,容易誤以為公務員完全不能接觸股票市場,但透過此題可明確建立:只要不涉及職務利害衝突且未參與營運,單純理財行為是被允許的。整體難度屬於基礎必拿分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