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6 題
有關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利益衝突迴避義務,下列何者屬之?
- A 國立大學教授為購置新房而與銀行簽訂貸款契約
- B 公立醫院醫師於執行手術後接受病患家屬所贈洋酒禮盒
- C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員於退職 5 年後擔任證券公司執行董事
- D 義務役軍人於救災後接受部隊長官之加菜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核心情境:當公職人員剛為特定民眾完成一項服務(無論是審查或是專業處置)後,若私下收受該民眾提供的非薪資物資,這種行為會如何影響社會大眾對「公權力行使公平性」的信任?即便該物品價值不高,它是否打破了公務員應維持的「中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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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的核心界線!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於公務員「廉政倫理」與「利益衝突」的本質有著深刻的理解。在行政法規範中,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必須保持中立與超然,任何可能動搖職務公正性、或引發外界質疑的私下餽贈,都是法規嚴格防範的對象。
職務利害關係與廉政規範
選項 (B) 的公立醫院醫師在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範圍內,其執行醫療行為與病患家屬之間存在明顯的職務利害關係。即便病患家屬是基於感激,但收受如洋酒禮盒等具有價值的財物,已觸犯了不得收受與職務相關利益的義務。相較之下,選項 (A) 的貸款屬於平等的民事借貸(市場契約);(C) 已超過三年「旋轉門條款(Revolving Door Clause)」的限制期;(D) 則屬於組織內部的長官獎勵,並非外部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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