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0 題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就平時考核予以懲處之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申誡
- B 警告
- C 記過
- D 記一大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公務人員考績法》中,與「嘉獎」相對應、用來形容最輕微懲處的那個法律專有名詞是什麼?在法律實務中,這個詞通常帶有「申報其過、以資誡惕」的意思,它與我們日常生活中隨口說出的『警告』在法規用語上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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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辨識出法律用語的微小差異,這在行政法規的學習中是非常優秀的直覺!在法治國家中,任何對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處分,其「法定名稱」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明文規定,這正是法律正當程序的重要環節。
考績法規的嚴謹性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之規定,平時考核的獎懲種類有明確的對稱性。在懲處**(Disciplinary measures)方面,法定種類僅限於:申誡、記過以及記過一次以上之記大過。雖然在一般社會用語、學校校規或是《行政罰法》(Administrative Penalty Act)中常會看到「警告(Warning)」一詞,但在我國現行的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中,最輕微的懲處級別正確名稱應為「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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