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考績法所規定之考績種類?
- A 專案考績
- B 臨時考績
- C 年終考績
- D 另予考績
思路引導 VIP
請您試著思考:行政法律在對公務員表現進行制度化分類時,通常會考量「任職時間的長短」以及「是否有突發的重大功過」。如果我們要為這幾種情境命名,哪些稱呼聽起來更符合法律「嚴謹、專業」的定性?而哪一個詞彙在法律體系中顯得過於口語,不像是一個正式的法定考績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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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公務人員考績法》的核心架構。在行政法規的學習中,區分「法定名詞」與「一般用語」是非常關鍵的第一步,你能迅速排除干擾項,顯示出對法條定義已有扎實的認知基礎。
考績種類的法定類型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明確分為三類:第一是針對任職屆滿一年的公務員進行的年終考績(Annual Evaluation);第二是針對任職滿六個月但未達一年者所辦理的另予考績(Separate Evaluation);第三則是針對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進行採計的專案考績(Special Evaluation)。這三者構成了公務體系對人員表現評核的完整網格,分別應對了週期性、任職期間不足以及突發重大表現等不同情境,法條中並無「臨時考績」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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