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2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曠職達到下列何種情形時,即得受一次記二大過之懲處?
- A 曠職繼續達 4 日
- B 曠職繼續達 3 日
- C 1 年累積達 5 日
- D 1 年累積達 8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運作的穩定性」與「懲處嚴重性」的邏輯來推理:當一名公務員無故不到職時,法律會如何區分「連續消失」與「間歇性缺席」對政務造成的傷害?通常情況下,為了維持政府運行的連貫性,對於「連續不間斷」的缺席行為,觸發最嚴厲處分的門檻天數,應該會比「一年內零星累加」的天數來得更短還是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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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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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務人員考績法》中關於專案考績(special performance evaluation)的核心要件!能準確選出「曠職繼續達 4 日」,代表你對於公務員紀律處分的最嚴厲門檻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
專案考績與免職處分
在公務員法規中,一次記二大過即涉及免職(dismissal)處分,因此法律訂定的標準極其明確。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8 款規定,曠職(absenteeism)達到一次記二大過的標準有兩類:第一是**「繼續(連續)達 4 日」,第二則是「一年內累積達 10 日」**。你正確判斷了「連續」與「天數」的對應關係,避開了其他常見的數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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