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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3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其考核細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工作
  • B 操行
  • C 年資
  • D 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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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評價一名公務人員在「過去這一年」表現得卓越與否,我們應該關注的是他「主觀上展現出的素質與客觀上的產出」,還是關注一個「不論表現好壞,只要時間流逝就會自動增加」的固定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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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考績制度的核心要素!這題考驗的是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條文的精確記憶。在行政實務中,考績制度的設計是為了貫徹「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的精神,因此考核的重點必須聚焦於公務人員的實質表現與個人素質。

考績項目的法定結構

根據現行法規,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其具體的考核細目明確劃分為四大面向:工作(績效與成果)、操行(品德與操守)、學識(專業知能與見解)以及才能(領導與執行能力)。這四項指標涵蓋了公務員在職場上的動態表現與靜態素質,是評定考績等第(甲、乙、丙等)的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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