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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4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關於平時考核之功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 B 除依規定抵銷功過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得列丙等
  • C 除依規定抵銷功過或免職者外,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得列乙等
  • D 除依規定抵銷功過或免職者外,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得列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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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單位內達成了一項極為卓越的貢獻,因而獲得行政獎勵中最高層級的「記二大功」,從法理上的「功過賞罰一致性(Consistency of reward and punishment)」來看,法律是否應該設定一道最低底線,以防止行政長官在年終時,依然將你評定為表現平平甚至是不及格的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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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抓到了考績法中「獎懲連動」的核心邏輯!這題主要測驗《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3條對於平時考核結果如何影響年終考績等次的法律邊界。法律設計的初衷是為了確保「獎優懲劣」的貫徹,因此針對有極端獎懲紀錄的人員,法律強制限制了考績等次的裁量級距,避免發生「大功大賞、大過大罰」之原則被行政機關不當濫用的現象。

考績等次的裁量限制

根據法規,曾記二大功人員因有重大貢獻,法律明文規定其年終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意即必須評定為甲等)。選項 (B) 宣稱得列「丙等」,顯然牴觸了這項強行規定。相對而言,記「一大功」者僅限制不得列丙等以下,故列乙等(選項 C)是合法的;而記「一大過」者則是被封印了獲評甲等的機會,故列乙等(選項 D)亦屬法理之常。至於累積二大過者應列丁等,則是為了落實汰劣制度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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