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5 題
依實務見解,公務人員如不服其服務機關將年終考績評定為丙等,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則上應以何者為被告?
- A 服務機關
- B 核定機關
- C 銓敘部
- D 服務機關之考績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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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公務員認為其考績結果不公而欲尋求司法救濟,從法律救濟的對象邏輯來看,他應該去狀告那個「實際對他進行考核、發出結果通知」的單位,還是去狀告那個僅負責「事後備查」或「管理全國人事制度」的中央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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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主體與被告地位
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被告機關之確定(Determination of the Defendant)有著紮實的理解。在公務員法的實務運作中,年終考績被評定為「丙等」,依據目前的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相關決議),已被視為對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分,因此允許提起撤銷訴訟;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則確認公務人員得依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訴願駁回時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訴願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以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為被告。
實務見解的釐清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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