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6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懲戒責任乃係指憲法第 24 條所定之「依法律受懲戒」
- B 公務員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受懲戒
- C 對於已退休或離職的公務員,其在職期間之行為,即不受懲戒
- D 懲戒責任的違法,應指違反公法上與公務員義務有關之強行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職業體系的紀律與公眾信任,那麼當事人「離開這個體系(如退休)」這個動作,是否應該足以讓他在任內所犯的錯誤自動消失?如果法律允許這種「轉身即免責」的情況發生,對於依然在職的公務員與社會大眾的法律情感,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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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務員懲戒的核心概念!這題的關鍵在於懲戒權的屬人性與追溯性。在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中,為了落實責任政治並防止「藉由退休規避責任」,法律明定公務員在職期間之違法失職行為,不因其嗣後退休、離職或辭職而免受懲戒,這在行政法學上是維護廉能政治的重要機制。
懲戒對象的延續性與責任追究
法律明確規範,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就任職期間行為仍適用本法。實務上,針對退休(職、伍)人員,懲戒法院可以依本法第 9 條作成剝奪、減少退休金或罰款等處分。若如選項 (C) 所述「不受懲戒」,將導致法治漏洞,讓違法者得以遁逃。此外,選項 (B) 提到的「故意過失要件」符合處罰處分之責任原則(無責任即無處罰),而選項 (A) 與 (D) 則正確描述了懲戒責任的憲法基礎與規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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