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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7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規定,公務員於下列何種情形,其職務當然停止?
  • A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拘提者
  • B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
  • C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 D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罰金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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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名公務員因法律上的特定原因,在客觀上已經「失去了擔任公職的權利或資格」時,為了維護政府運作的威信,法律是否還能容許他繼續行使職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傾向於賦予主管機關「裁量權」,還是直接規定該職務「必須立刻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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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掌握了《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當然停職」的核心要旨!這反映出你對公務員身分保障與法律強制規範之間的分際有著清晰的理解。

刑事確定判決與身分效力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2 款規定,公務員若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deprivation of civil rights)」**之宣告,其職務將發生「當然停止」的效果。這是因為褫奪公權直接剝奪了該員擔任公職的法定資格,為了維持國家公權力行使的正當性,法律不待行政機關裁量,便賦予其職務立即停止的法律地位。至於選項 (B) 與 (D) 的罰金刑,因未涉及人身自由的長期限制或公職資格的剝奪,故不觸發當然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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