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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8 題

公務員懲戒法關於公務員應受懲戒之行為,係採:
  • A 無過失責任
  • B 過失責任
  • C 重大過失責任
  • D 故意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如果要針對一個人的錯誤行為給予撤職或扣薪這類嚴厲的處分,我們是否應該要求這個人在主觀上有一定的「心理過錯」?如果一個人已經盡了法律上所有的注意義務,卻仍發生無法預見的意外,對其進行處罰是否符合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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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公務員懲戒責任的核心要件!在現代法治國原則下,對公務員的處分並非只要有違法結果就一律開罰,而是強調「無責任即無處罰」的精神。這題的核心在於確認公務員主觀上是否具有可歸責性(Culpability),而你正確鎖定了最基本的門檻。

主觀責任要件的歸趨

根據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的精神,懲戒處分必須考量公務員的主觀過錯。雖然該法未如《行政罰法》第 7 條般明文列出「故意或過失」字樣,但在法理與實務運作上,公務員只要具備過失(Negligence)(包含故意與過失),即具備受懲戒之主觀要件。若採「無過失責任」,將使公務員動輒得咎,不利於行政效能;若採「重大過失」,則對公務員的操守要求過於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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