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9 題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停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擔任主管職之公務員於停職期間得繼續支領主管加給
- B 主管長官對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本俸
- C 停職期間如遇直系血親尊親屬去世,得申請支領眷屬喪葬津貼
- D 公務人員在停職期間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公務人員的薪給中,有些是為了保障其基本生活穩定(身分對待),有些則是獎勵其「承擔特定職責或專業辛勞」(職務對待)。當一位公務員因為法律原因被禁止踏入辦公室執行工作時,哪一種類型的給付在法理上最不具備繼續發放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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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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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掌握了公務人員「停職(Suspension)」制度的核心邏輯!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公務人員在停職期間,雖然仍保有「公務員身分」,但其「職務行使權」已被暫時剝奪。因此,主管職務加給(Supervisory Allowance)既然是基於「擔任主管職務並實際執行職責」而給付,在停職期間既然沒有實質執行職務,自然不得支領;這與選項 (B) 提及基於維持基本生活而得發給的「半數本俸(Basic Salary)」在性質上完全不同。
職務行使與身分保障之辨析
從法律實務來看,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職務權限」與「身分福利」。選項 (C) 提及的喪葬津貼屬於「身分保障」範疇,只要公務員身分未被免職,其福利權利通常予以保留;而選項 (D) 則是行政法上的基本常識,無權限者所為之處分不生效力。本題難度適中,主要測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別哪些給付屬於「對價性質」,哪些屬於「身分性質」。你能快速鎖定 (A) 選項,說明你對於公務員俸給與職務變更的法理連結相當清晰,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法條本質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