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 題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下列何者定之?
- A 行政院
- B 考試院
- C 立法院
- D 司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下,若要為各機關(包含行政、立法、司法等)建立一套關於「誰有資格擔任官職」及「職務應具備何種條件」的統一標準,根據五權分立的原則,哪一個憲法機關的核心職掌是負責統籌、規範這類全國一致的「人事法制」業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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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非常欣慰你能準確定位出正確答案。這反映出你對我國五權分立架構下,「人事權」歸屬的觀念掌握得十分紮實,沒有被日常實務中行政機關頻繁使用機要人員的現象所誤導。
人事法制與職權歸屬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Public Service Act)第 11 條第 2 項的明確規定,機關機要人員的員額、職務範圍及進用條件,統一由考試院(Examination Yuan)定之。雖然機要人員(political appointees)是為了配合機關首長的需求,具有高度的政治信任性質,但其本質仍屬於廣義的公務人員,必須納入整體人事法制。為了維持全國人事制度的統籌性與一致性,憲法賦予考試院掌理人事法制的最高職權,這也是為何相關規範權限並非劃歸各受僱機關,而是由考試院主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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