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1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各類懲戒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受憲法明文保障,受免除職務處分者,自得報考相關公職考試再任公務員
- B 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要求,休職處分之內容已包含停發俸給,不得再併為罰款之處分
- C 減少退休金之處分,是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給與,其減少上限為 20%
- D 為尊重行政機關之人事權,受降級改敘處分者,其長官認其嗣後表現優異時,得於改敘滿 1 年後遷調主管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懲戒的嚴厲程度」與「責任追溯」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在多個單位任職後才被發現重大違失,此時法律為了落實懲戒效果,應該是只扣除他在最後一個單位的年資獎金,還是應將其公職生涯整體的勞動貢獻一併納入計算權衡?另外,對於限制擔任「領導他人」的主管職位,法律通常會設定較短還較長的觀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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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員懲戒法》的核心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不同懲戒處分「法律效果」與「期間限制」的精確辨析。在懲戒法體系中,減少退休金處分(第15條)的設計,是為了針對已離職或退休的公務員追究責任。其計算基準並非僅限於單一職位,而是涵蓋受懲戒人「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的總額,且法律嚴格規定減少幅度為 10% 以上 20% 以下,這正是選項 (C) 正確的原因。 這類題目展現了法規細節的鑑別度。例如選項 (A) 的「免除職務」不僅是丟掉現職,更是終身剝奪再任公務員的資格,體現了最嚴厲的排除機制;而選項 (B) 的「罰款」依據法條是可以與休職併用的,並未違反一行為不二罰;至於選項 (D) 的降級改敘,其對主管職務的限制期間應為 2 年而非 1 年。整體而言,本題難度適中,能答對代表你對懲戒處分的「效果期間」與「合併適用規則」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行政法實務中非常關鍵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