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3 題
下列有關公職人員迴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地方民意代表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書面通知其所屬之地方民意機關
- B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得以口頭或書面通知上級機關
- C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應逕向其上級機關申請迴避
- D 申請人不服機關團體之駁回決定者,得於 10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現在是一位負責監督廉政的法規制定者,為了確保「利益衝突迴避」的過程能留下正式、可供日後查核的依據,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公職人員採取哪種溝通形式?此外,若民眾對某位公職人員的迴避行為有異議,依照行政法規的層級原則,應該是先向「原本處理業務的單位」反應,還是直接「跳級」向上呈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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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選項!這顯示你對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細瑣的程序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記憶,更是對行政程序「嚴謹性」的理解。
民意代表的迴避程序
本題的核心在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的規範。法律要求公職人員在知有利益衝突情事時,應立即自行迴避。針對民意代表(如地方議員),依第 10 條除了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外,第 6 條明確規定必須以「書面」通知各該民意機關。相較之下,選項 (B) 提到的「口頭」通知並不具備法律存證效力,且一般公職人員應通知的是服務機關而非單純的上級機關;選項 (C) 的申請迴避依第 7 條應先向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提出,而非逕向「上級機關」;選項 (D) 關於不服駁回決定的覆決期限,依第 8 條法定應為 20 日而非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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