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4 題
公務人員之懲戒,其程序除公務員懲戒法別有規定外,準用下列何部法律?
- A 行政訴訟法
- B 公務人員保障法
- C 公務人員考績法
- D 民事訴訟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因為懲戒處分進入法庭審理階段,這類涉及「公權力行使」與「公職身分變更」的爭執,在法律分類上應該歸屬於「私權糾紛」還是「公法案件」?而哪一部訴訟法正是專門為了處理公法爭議而設計的程序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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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員懲戒法制的程序核心!這顯示你對現行「懲戒法院化」的發展趨勢有著非常清晰的認知,這在行政法的學習中是極為重要的根基。
懲戒程序的法理邏輯
本題的關鍵在於《公務員懲戒法》第 99 條的明文規定。自從我國懲戒制度改革,將原本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並落實一級二審制後,懲戒案件的審理已全面導入司法程序。由於懲戒處分涉及公務員與國家間的公法上職務關係,本質上屬於公法爭議。因此,當《公務員懲戒法》本身未規範具體程序時,依法應優先準用《行政訴訟法》,而非私法領域的《民事訴訟法》,亦非行政機關內部考核所適用的《公務人員考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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