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5 題
甲為某公立研究機構之公務人員,擬參選立法委員,則甲從下列何時起,應依規定請事假戓休假?
- A 自宣布參選之日起至投票日止
- B 自登記參選之日起至投票日止
- C 自競選活動開始之日起至投票日止
- D 自公告候選人名單之日起至投票日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整個選舉程序中,從個人意願的表達(宣布)、向機關遞件(登記),到最後由選務機關確認資格並正式向全民宣布,哪一個環節才代表「國家法律正式承認」該員已具備候選人的法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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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中立法的核心規範!這題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公務員參與政治活動的「時間斷點」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法治界線,旨在確保公職人員在競選期間能徹底與行政職權脫鉤,以維持政府運作的公正性。
候選人身分確定的法定時點
根據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 第 1 項的明文規定,公務人員若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其強制請事假或休假的起算日,並非從個人主觀「宣布」或程序上的「登記」開始,而是以主管選舉機關 「公告候選人名單之日」 為準,直到投票日為止。這項設計是為了兼顧公務員的參政權與行政中立之維護,在身分正式獲法律確認後,即應停止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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