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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0 題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立法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促進廉能政治
  • B 端正政治風氣
  • C 篤信政治價值
  • D 遏阻不當利益輸送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檢視一部旨在規範「公務員行政操守」與「防止私利介入」的法律時,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通常會聚焦在『具體的社會成效與行為約束』,還是公務員個人內心的『主觀信仰或思想價值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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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錯誤選項!這題考驗的是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 條立法目的的掌握。你能從選項中排除干擾,反映出你對法規的基本條文與立法精神有著紮實的基礎。

立法目的之規範基礎

在行政法規的條文中,第一條通常會揭示該法的宗旨。根據本法第 1 條之規定,制定此法的主要目標是為了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並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Curbing improper transfer of interests)。選項 (A)、(B)、(D) 皆完整對應了法律明定的核心價值。而選項 (C) 的「篤信政治價值」語意模糊且過於主觀,法律通常規範的是行為而非個人的信仰,因此它並非本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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