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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1 題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或準用的對象?
  • A 直轄市民選首長
  • B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C 國營事業依契約聘僱之勞工
  • D 公立學校依法聘用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有一部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公共資源」被用來從事偏袒特定政黨的行為,那麼這部法律規範的對象,應該是僅限於那些「有正式公務員身分證的人」,還是應該包含所有「由公帑支付薪水且在公部門體制內工作的人」?此外,對於那些在學校裡單純授課、不碰行政業務的人,與那些在行政單位或學校裡協助處理公家庶務的人,哪一種人的日常工作更直接涉及公共權力的運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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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中立法的適用界限!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法規主體範圍的細膩辨識。根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第 5 款**之規定,公立學校依法聘用人員明確屬於本法的準用對象。這類人員雖不具備正式編制職員身分,但在執行職務時同樣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必須維持行政中立,以確保公共資源不被政治活動所干預。

準用範圍與身分排除

我們進一步釐清其他選項的迷思:選項 (A) 直轄市民選首長因其政治領袖身分,本質上與依法任用的事務官不同,不屬本法規範範疇。選項 (B) 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行政中立義務主要規範於教育相關法規,並非本法的準用對象;需注意的是,僅有「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才具備準用身分。而選項 (C) 的勞工,除非是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否則一般的契約勞工亦不在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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