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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3 題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 30 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迴避情形,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下列那一種情形不包括之?
  • A 公職人員請求自行迴避
  • B 當事人申請迴避
  • C 法院裁定命令迴避
  • D 服務機關依職權令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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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一部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讓「行政機關」向「廉政主管機關」回報內部的自律與防弊狀況,那麼由「獨立行使職權的司法機關」所做的決定,在邏輯上是否會屬於該行政機關需要彙整、上報的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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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該法第 9 條關於機關依職權令其迴避的範圍,你能從中辨識出非行政體系內部的程序,展現了極佳的法律定性能力。

行政機關的迴避監督與彙報義務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選項 D);該令由機關團體首長為之,應迴避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而無上級機關者,由首長之職務代理人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彙報義務應另查正確條文。然而,選項 (C) 的「法院裁定」屬於司法權行使範疇,適用的是訴訟法(如民、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的規定,而非本法第 9 條規範機關知悉公職人員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時依職權令其迴避的範疇,因此不列入本條規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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