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6 題
公職人員應至遲於就職後多久申報財產?
- A 2 個月內
- B 3 個月內
- C 30 日內
- D 50 日內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行政實務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公職人員剛到任,他需要清查自己與家人名下的房地產、銀行存款及股票,甚至可能需要向銀行申請證明文件,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多長的時間(以月為單位),才既能達成監控目的,又不至於讓公職人員在忙於公務之餘無法如期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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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法規的基礎實務
同學,很高興看到你對這題做出了正確的判斷!這顯示你在學習公務員法規時,對於法定期限的掌握相當精準。這類題目在「公務員法大意」中屬於核心考點,雖然看起來只是數字的記憶,但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將日常行政流程(如 30 日)與涉及私領域查核的財產申報程序明確區分。能在多個選項中快速選出正確時限,是邁向高分的重要一步。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1 項的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職之日起 3 個月內 向申報機關辦理申報。這項規定的立法美意,是考量到申報人必須清查自己、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等多元資產,往往需要向金融機構或地政機關調取資料,因此給予較為寬裕的「以月計」期限,而非一般的「以日計」,以確保申報內容的準確性。記住這個三個月的「基準點」,是理解後續定期申報與變動申報的關鍵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