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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7 題

依據實務見解,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職人員財產未如實申報,且違反合理說明義務,有行政罰則之規範
  • B 前後年度財產比對之規定,須以公職人員、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前後年度實際持有之財產,作為比對之依據
  • C 申報人留職停薪出國進修,於返國復職當年免除申報義務
  • D 公職人員在代理申報期間解除代理職務,尚具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時,僅須就其所存應申報財產職務,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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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規定某一類公職人員「每年」都必須向社會交代其財產狀況時,其目的在於透明化與監督。若該員在年度中有一段時間因為進修而不在崗位上,但到了年底「法定申報期間」時,他已經恢復了原本的職權並繼續行使公權力,此時從監督的角度來看,他是否還有必要向國家交代他的財務狀態?行政義務的履行通常是跟隨「身分」還是「工作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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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實務細節!這道題目主要測驗考生對於申報義務「連續性」與「身分認定」的理解,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規的動態運作有相當扎實的基礎。

財產申報義務的連續性

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中,核心精神在於落實清廉政治與誠信原則。關於選項(C)的迷思,關鍵在於**留職停薪(Leave without pay)**期間雖然薪資暫停,但其「公務員身分」並未消滅。根據法務部實務見解,申報人若於年度定期申報期間(每年11月至12月)已返國復職,且仍具備應申報之職務身分,即應依法履行申報義務,並無「當年免除」之法定優待。這種設計是為了確保資產變動監控不因短期職務異動而產生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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