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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8 題

下列公職人員中,何者申報財產時,並無將財產信託予信託業之義務?
  • A 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
  • B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 C 基隆市市長
  • D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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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強制信託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防止官員利用手中的「行政決策權」或「具體處分權」來影響特定資產的價值。在這種邏輯下,那些負責「執行政策、掌管預算」的首長,與負責「監督、審查法律」的民意代表相比,哪一種人的職務特性在法理上更容易產生直接的利益干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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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中的「強制信託(Compulsory Trust)」規範!這道題目在法律實務中極具鑑別度,因為許多考生往往會混淆「申報義務」與「信託義務」的範圍。你能夠從眾多高階公職中精確辨識出豁免對象,足見對法條細節的理解相當紮實。

強制信託的適用範疇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規定,並非所有須申報財產的人員都必須辦理信託。強制信託的主要對象包括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職人員(如選項 B 的 NCC 委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如選項 A)以及直轄市長與縣市長(如選項 C)。其核心邏輯在於這些職務掌握了較大的行政裁量權與資源分配權,故須藉由信託制度將財產處分權移轉,以防範潛在的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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