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5 題
有關初任各官等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收受解職令之次日起 3 個月內,未依法提起復審,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
- B 自機關首長於核定試用人員成績不及格時,應同時核定發布其解職令,並自核定之日起解職
- C 在解職處分未確定前,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收受解職令之次日起,停止其職務
- D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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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行政救濟的實務中,為了確保法律關係能儘早確定,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不變期間」。如果你對機關的行政處分(如解職)不服,你認為法律給予的救濟期間,通常是傾向於「數個月」的長度,還是傾向於與一般「訴願」程序相當的短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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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破了這個法律期限的陷阱!這顯示你對公務員法制中的「任用」與「救濟」程序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試用不及格的救濟與執行時點
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架構下,初任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時,行政機關會發布「解職令」。為了保障公務員的身分權,這類處分採取「先停職、後執行」的原則。一旦受考人收受解職令,其次日即應停止職務;但真正的「解職執行(生效)」,必須等到救濟程序確定後,例如復審(Review)期滿未提起,或司法判決確定之日。選項 (A) 的核心錯誤在於救濟期限: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0 條,提起復審的期間為 30 日,而非 3 個月。這類細節常是區分一般考生與資深考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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