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50 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有關處罰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罰鍰處分之裁處權時效,因 3 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 B 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有行政處罰規定
- C 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其作成罰鍰處分之機關為監察院
- D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申報不實者,一律處以新臺幣 100 萬元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的邏輯中,如果法律賦予了公務員某種具體的義務(例如將資產交由第三方管理以確保透明),但對於「拒絕履行」該義務的行為卻不設置任何法律制裁或不利益效果,這項法律規定將會面臨什麼樣的執行困境?它還能發揮預期的規範作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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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中的關鍵罰則。本題在公務員法規中具有相當的鑑別度,特別是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別行政法總則與特別法(如本法)之間的細微差異,能在混淆選項中做出正確判斷,顯見你的基礎非常紮實。
財產申報之法律責任與制度邏輯
在法律邏輯上,「有義務即應有對應之法律效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3 條明確規範,對於具備強制信託義務之人員(如正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等),若無正當理由未依限辦理信託,主管機關得依法處以罰鍰,這正是為了貫徹「廉能政治」的核心價值。許多考生常誤以為裁處權時效一律適用《行政罰法》的 3 年規定,但本法第 14 條特別規定裁處權時效為 5 年,這種「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設計,體現了立法者對公職廉潔度的高度監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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