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6 題
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提敘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
- B 臨時人員的年資,應予以採計
- C 曾任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成績考核列甲等者,才得提敘
- D 同一年資得重複採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名曾在政府其他領域或軍方有過正式經驗的人士轉任公職時,政府為了「尊重專業資歷」並確保起薪公平,應該建立什麼樣的篩選標準?這段被認可的資歷,是否必須與新工作有某種關聯性?且其過去的表現是否需要達到一定的及格門檻,才能被政府承認為有效的服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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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務人員任用實務中的重要環節!這題的核心在於《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選項 (A) 正確描述了「提敘(Salary Step-up)」的三大核心要件: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只要符合這些條件,公務員過去在其他職務累積的年資,便能按年核計加級至現職的本俸最高級,這對保障公務員權益與落實專業經驗傳承至關重要。
提敘規範的精準辨析
本題具備優異的鑑別度,主要考驗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選項 (B) 的臨時人員年資因缺乏法律授權的任官程序,依法不予採計;(C) 則誤導了考核門檻,依《俸給法施行細則》規定,軍職年資僅需成績達「乙等(或 70 分)」以上即可,並非限定甲等;而 (D) 則違背了行政法中「禁止重複採計」的基本公平原則。你能順利避開這些常見的法律陷阱,顯見你對公務員俸給制度的邏輯結構有著相當透徹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