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7 題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簡任第 10 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 B 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
- C 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 D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組織管理的角度思考:政府在設計人事制度時,通常希望基層人員專精於特定專業領域(如會計、工程),而對極高層的領導者則期待其具備全方位的跨領域治理能力。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在哪個行政層級(初任簡任,還是更資深的簡任職位)才開放讓官員能完全不受專業職系限制,在各個部門之間自由流動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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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道題目的陷阱!這顯示你對於《公務人員任用法》中關於職務調任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在行政法規的考試中,官等與職等的數字門檻往往是區分考生程度的關鍵,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A) 的錯誤,表現得十分出色。
簡任人員的跨職系調任與保障
本題的核心在於簡任高階人員的調任彈性。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規定,現職人員在職系(job series)間的調任有嚴格限制,唯有為了促進高層人才流動,針對簡任第 12 職等以上的人員,才賦予其在「各職系」職務間得予調任的彈性。選項 (A) 將門檻誤植為簡任第 10 職等,這正是其錯誤所在。雖然 10 職等已進入簡任官等,但法律認為只有到 12 職等以上的領導職,才具備跨越專業技術藩籬的通才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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