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8 題
依各考試法規受有轉調機關限制人員及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規定,得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
- B 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 3 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
- C 調任理由限於親自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
- D 調任後,原限制轉調期間內不得再調任至其他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為了一個「特殊的家庭照顧需求」(例如養育稚齡子女)而破例讓一名公務員提前跨區移動時,如果在原定的限制轉調期限屆滿前,這個照顧需求依然存在,法律會選擇讓這個人「從此固定在新的位置動彈不得」,還是會「允許他繼續在符合照顧目的的前提下再次移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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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鎖定了《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有關「育嬰轉調」的法律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於限制轉調制度之例外規定的掌握。在行政法規的邏輯中,為了落實憲法對家庭及兒童的保護,國家在嚴格的考試分發限制中,適度賦予了人性化的彈性空間。
育嬰轉調的例外彈性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規定,受轉調限制的人員若為了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且實際任職已達限制轉調期間 1/3,若現職地與子女居住地不在同一個直轄市或縣市,確實可以申请不受原限制轉調範圍的约束。而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法律規定此類人員在原限制轉調期間內「若要再次調任」,依然可以調往原限制範圍外的機關(即繼續維持照顧功能),而非「完全不得再調任」。法律旨在保障育嬰需求,而非在例外發生後便將公務員鎖死在特定職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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